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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项目没有环保验收是否处罚,处罚依据的依据是什么?
建设项目在取得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在开工建设后,应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对于“未验先投”(没有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营)、“久批不验”等情况,环保局会进行相应处罚。
处罚的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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