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会法典第751 条: 所谓异端,是在领洗后,固执地否认某端天主所启示和教会所定该信的真理,或是固执地怀疑这端道理;所谓背教, 是整个拒绝基督宗教的信仰;所谓裂教,是不愿服从教宗或是不愿与隶属教宗的教会成员共融。
根据教会法典第1041条:领受圣秩有亏格者: 2° 曾经犯背教、异教、裂教等罪者。
换句话说,如果某人犯过端异,他不能成为神父。
根据教会法典第1184 条 : 1 项 – 除非在死前做出悔改的记号,应褫夺其教会殡葬礼者为: 1° 显著的背教者、异端教者、裂教者。
根据教会法典第1364 条 :1 项 – 背教人,异端人或裂教人受自科绝罚,亦应遵守 194 条 1 项 2 款的规定;其为圣职人员者,得加处 1336 条 1 项 1、2 及 3 款所规定的罚。 这意味着他们会自动从天主教会中逐出教会,而没有必要通知他们这样的逐出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