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汽车时车上有各种灯光提供了照明、警示、识别等重要的功能,但灯光使用时机要谨慎也切勿改装,以免影响到其他用路人及受罚。

远光灯:夜间会车时,或同向前方一百米内有车辆行驶,应使用近光灯。远光灯光源亮度较近光灯来的强,照射角度也较高而照的远,容易直照向驾驶的眼睛而导致视线炫光,易发生车祸,非特殊需要请勿开启。建议驾驶人留意车辆仪表若亮起了蓝色标示号灯,即可能不小心开启了远光灯。

前后雾灯:在视线不佳的雨、雾气候中,透过黄色光的前雾灯及红色光的后雾灯,增加车辆的能见度,提醒前后方来车,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9条第1项第4款规定“非遇雨、雾时,不得使用雾灯。”。在非雨雾时里用雾灯,除了高亮度易造成其他驾驶人眼睛的不适、疲劳,也恐触“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2条规定处罚汽车驾驶人新台币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锾。

另外,高雄市区监理所陈昆山所长特别提醒车主,现在车辆仪表符号随科技愈来愈多种,多认识及了解灯号显示涵义,可以帮助车主知道车辆开启了何种灯光及安全警告讯息。更想了解更多交通安全宣导,可上高雄市区监理所官网,或粉丝专页关注高市所的最新动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