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019号法律 - 确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第15/2007号行政法规 - 修改及增加道路法例的条文。
鉴于《道路法典》及《道路法典规章》对有关学习驾驶准照之规定,尤其是关于基本规则、学习驾驶准照之有效性及权利人运用该准照在本地区公共街道上进行驾驶实习时之行为等方面均不甚明确。
考虑到经公布于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政府公报》第二组之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门市政厅告示所订定之机动车辆驾驶学习及驾驶考试之驾驶教学路线;
现藉制定一规范所有上述情况之法规,以进一步加强交通监察机关之运作及切实执行《道路法典》所规定之处罚措施。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澳门市政厅有权限以交通事务署之身份按下列条件发出经其核准之式样之学习驾驶准照:
a) 向已通过驾驶考试中之理论考试且开始进行驾驶实习以考取驾驶执照之投考人发出学习驾驶准照;
b) 学习驾驶准照之有效期为一年;如驾驶考试中之实习考试于该期限届满前进行,则有效期直至进行实习考试之日为止;
d) 于通过驾驶实习考试后之三十日内或直至驾驶执照发出前,学习驾驶准照成为代替驾驶执照之凭证。
本法规自公布于《政府公报》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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