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处务规程”第13条规定:产学及园区业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 学研新创政策及综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四. 政府研发成果与其衍生之知识产权之归属及运用。

五. 园区产业创新之规划、激励及推动。

六. 园区发展政策、新设园区之筹划、业务法规之订修、园区预算编列、执行与园区作业基金之督导及协调。

七. 园区建管业务、环保计划、环评追踪、公共工程督导、公共艺术之设置、劳工安全检查之审议及监督。

八. 园区厂商投资审议与厂商管理制度、园区产业人才培育、园区实验中学与园区共通性业务发展之督导、管理及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