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会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全国会计人员大数据管理要求,财政部对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标准进行了更正。现结合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将我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在岗会计人员及会计监督人员,到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的会计管理局补录基本信息。

(二)无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岗会计人员及会计监督人员,到单位所属地(无单位的到住居地)的会计管理局补录基本信息。

(二)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表到所属地会计管理局进行现场补录。

市直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在十堰市会计管理局(河北路27号)会计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0719-8671937。各县(市)区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见附件一)。

(一)会计人员需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并对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若经举报核实信息虚假,将列为失信会计人员记录;

(二)各县市区会计管理局要认真做好本地的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工作,6月30日以后,未参加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的人员,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将不再保留其会计人员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