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附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修订及相关规范制定等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要求;

(二)有专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内检员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

(三)有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受理地点:1、双柏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8号)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产地环境评价报告》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现场检查、产地环境评价、产品检测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1)窗口提交。双柏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8号)。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行逐级受理上报原则,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作机构实行受理,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由州市级工作机构受理上报,也可由省级工作机构直接受理。但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受理登记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1.材料审查 县级工作机构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州市级工作机构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可行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级工作机构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完善。

2现场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后,下达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任务通知,州(市)、县级工作机构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项目要求进行检查,并对现场检查结论负责。

4.产品抽样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产品抽样需按《无公害农产品抽样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产品检测由农业农村部定点机构开展,同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5.审核上报 州(市)、县级工作机构对申报材料、现场检查材料、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评价)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省级工作机构,经省级工作机构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证书。

对予以认定的产品和单位,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自作出颁发证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1.窗口咨询。双柏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8号)。

窗口查询:双柏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