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于台北市公园管理自治条例所称“公园”内停放汽、机车,有无违反相关规定?罚则为何?
同条例第13条规定“公园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未经许可驾驶或违规停放车辆。…二十、主管机关为特定传染病之防治或公园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项。”。准此,本府依辖管“公园”类型分别树立禁止或限制民众停放汽、机车之公告,其类型如下:
〈1〉民众停放汽、机车须于该公园园区范围内划设停车格区域。
〈2〉该公园园区范围,洽公民众须向公园管理单位换证始得将车辆停放于划设停车格区域。
〈3〉该公园园区范围内禁止停放车辆,民众不得于公园园区范围内停放汽、机车。
二、若违反上开规定者,依同条例第17条规定“…依中央法律裁处之;中央法律未规定者,得处行为人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及违反台北市公园管理自治条例案件统一裁罚基准,处新台币一千元二百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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