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2006号行政命令 - 核准互联网服务牌照新式样。

第3/2001号行政命令 - 核准互联网服务临时牌照式样。

第24/2002号行政法规 - 订立准入及从事经营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业务的制度。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24/2002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核准附于本行政命令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互联网服务牌照式样。

牌照用纸为浅黄色纸,以黑色印刷,并由印务局专印,牌照式样为GDTTI-LIC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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