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境内之上市上柜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基金受益凭证(含 指數股票型基金)、政府债券、公司债(含无担保公司债、次顺位公司债、可转换公司 债、交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承销中之公司债)、金融债券(含次顺位金融债券)、 认购(售)权证、认股权凭证、期货信托事业对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货信托基金受益凭 证、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公开招募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依不动产证券化条 例募集之封闭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及经金管 会核准于国内募集发行之国际金融组织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