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事项审批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境的申请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7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理由充分,存在因私出境必要性,具备安全保密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理由不充分,如旅游、访友等;
2.该人员承担涉密高新技术项目,且项目正处于密集攻关期;
3.该人员出境将带来严重安全保密隐患。
申请人可通过机要交换、窗口报送等方式提交材料。
1.机要交换: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2.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作出行政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机要交换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1.对审批结果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2.对审批过程、流程提出质疑。
(二)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二)现场咨询: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三)信函咨询: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编,100048。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三)乘车路线:乘坐10、92、121、603、612、运通106号公共汽车在航天桥东站下车。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