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许可颁发: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许可延期:1.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许可变更:1、变更企业名称: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变更主要负责人: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3、变更注册地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4、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1.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退回申请。
4.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
5.实地考察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