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繁荣我院学术环境促进学科间的联合鼓励和支持学术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2.在我院举办全国、全行业、省市的学术会议。

三. 各系(部)邀请院外专家来讲学学院根据专家身份给予以下资助:

注: 1.非学术报告指非科学技术及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报告如情况介绍经验交流,就业指导等。

四.鼓励院内各系( 部)间的学术交流促进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与联合,系(部)间学术活动学院也给予一定资助。

五.为扩大我院影响鼓励和支持各系(部)在我院举办全国性、行业性、或省学术会议(非工作会议)。

六.为组织好学术交流活动,要求各系(部)在每年三月、九月份对下一学期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作出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报科技与产业处公布,统一管理。各类学术活动举行之前,需要科技与产业处办理登记,核定资助费标准,并经院领导审批。

七.各系(部)在安排学术交流活动时,要组织高层次地学科前沿的学术交流,避免一般的情况介绍基地层次的综述报告等。要采取积极设施,提高学术活动质量,动员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学生参加活动,并做好参加人员的登记工作。

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前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