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严重失职”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事实:

费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费某在某一天工作期间擅离岗位,致使公司一台缝纫机发生严重故障,且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后公司在事先未通知费某的情况下以费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与费某的劳动合同。费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费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太重,且没有提前30日通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费某工作时间脱岗严重失职,用人单位是否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

律师意见:

公司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费某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缝纫机发生故障后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属于严重失职,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