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博士后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增强实验室科研力量,吸纳优秀博士毕业生来实验室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制定本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助经费来源为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资助对象为招收博士后在站工作的PI研究组。
第三条,资助力度为每一期资助6万元经费。每个PI研究组同期只能申请资助一项,上一项结束后下一项才可申请。资助经费由研究组长支配管理,专款专用,只作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及补贴支出。
第五条,经费使用方式为实报实销,使用资助经费时,须经合作导师签审。由实验室秘书配合制作报销单。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及心理所的财务规定。
第六条,博士后出站后,剩余资助经费由实验室收回。凡因各种原因中途退站者,资助经费自退站之日起停止使用。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站后,研究组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实验室提出资助申请。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