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法官员额制的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经2017年2月27日院审判委员会议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

太原市市辖县(市、区)的未成年刑事犯罪一审案件指定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刑事犯罪一审案件的受理,依照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司法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太原市开展未成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若干意见(试行)》(并法【2010】69号)办理,审理案件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首要分子、主犯或者有半数以上(含半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被告人双方或一方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本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