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以追踪标的指数绩效表现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管理之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及国外有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 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境内之上市及上柜股票、承销股票、受益凭证、存托凭证、指数股票型基金及进行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实物申购买回。
2. 本基金投资于经金管会核准之国外有价证券,主要包含香港、中国大陆、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及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于国外之证券交易所或经金管会核准投资之国外店头市场交易之股票、承销股票、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投资单位、存托凭证、指数股票型基金及进行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实物申购买回。
3. 经理公司应采用指数化策略,并以追踪标的指数之绩效表现为目标,将本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资产依标的指数编制之权值比例分散投资于各成分股。前述指数化策略,包含(1)完全复制法及(2)**化方法。本基金之操作策略原则上以完全复制法为主,但如有(1)因市场因素或法令因素可能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值比例购买每一成分股时,或(2)预期标的指数成分股即将异动等情况,为配合实际需要,经理公司得以**化方法进行资产管理,以追踪标的指数之绩效表现。
4. 但依经理公司之专业判断,在特殊情形下,为分散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资比例之限制。所谓特殊情形,系指本基金信托契约终止前一个月。
5.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十个营业日起追踪标的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