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六条、大学系统组织及运作办法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为促进国立教育大学之合作,有效整合学校资源,以稳定国家长远师资培育基础、落实教育长期发展策略,建立以教育、人文、理学、艺术、社会与科技为主要学术特色之大学系统,并提升国际竞争力,成立台湾教育大学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

第三条 本系统设系统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系统总校长之推选、聘任、续聘及解聘之审议。

五、国际合作与师生跨校交流计划。

六、本系统各学校间争议之协调及解决。

七、本系统各学校合作及整合事项之审议。

八、本系统规章之审议。

十、教育部委办事项及专案计划之审议。

第四条 系统委员会置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聘期二年,连选得连任。委员包含当然委员及遴选委员。委员包含当然委员及遴选委员,其成员如下:

一、当然委员:系统总校长一人、系统内各学校校长各一人。当然委员资格随职务异动。

(一)本系统各学校共同遴选高等教育具有相当研究与学术地位之社会公正人士二人至三人、产业人士一人至二人。

(二)系统学校各推荐校内、外相关学者一至二人。

系统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互推之,采任期制。

系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主席。

为利系统永续发展,并借重系统成员学校卸任校长办学经验,本系统得聘系统成员学校卸任校长为荣誉委员,参与委员会议提供咨询,以襄助系统大学永续发展。

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出席费。

第五条 本系统置系统总校长一人,由系统委员会推举一人专任或兼任,任期二年,于陈报教育部核准后聘任之。

系统总校长对外代表本系统,推动大学系统业务及执行系统委员会之决议事项。

第六条 本系统设系统总部,置专(兼)任执行长一人,襄助系统总校长办理跨校教学、研发、财务、行政资源之整合,以及系统委员会之经常性、决策性事务。

第七条 系统总部分设以下四处,其专(兼)任人员及职掌下:

一、行政处:置处长一人、行政助理若干人,办理系统组织会议、公共关系、各校行政与人事、学校评鉴,以及系统各项计划之推动、管考等事项。

二、财务处:置处长一人、行政助理若干人,办理系统经费分配与核销、各项财务订定与规划、预算分析与分配,以及筹募教育资源等事项。

三、师资处:置处长一人、研究人员及行政助理若干人,办理系统师资培用联盟业务,协办师资培育课程与教学,以及教育部委办师资规划及培育相关计划事项。

四、研究发展处:置处长一人、研究人员及行政助理若干人,研议系统发展策略、申请专案或竞争型计划,以及各项跨校研究中心之规划、调查与设置事项,并办理系统校务资讯系统之合作与开发、图书资源整合、教师专业成长、国际交流与国际学生招生,以及各项非师资发展(人文、理学、艺术、社会、科技)等事项。

系统总部设总部会议,由执行长主持,处理相关业务之规划、协调、整合及推动。首席执行官、处长由系统总校长提名,经系统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遴聘之,其任期与系统总校长同。

第八条 本系统设校长会议,由系统总校长及系统内各学校校长组成,系统总校长担任召集人召开会议,并为主席。

下列事项于提系统委员会审议前,须先提校长会议讨论:

三、系统总部之设立、变更与停办。

四、系统学校之教学研究与行政整合、国际合作与交流等系统内重要事项。

第九条 本系统得设系统咨询会议,由教师、学生、家长、教育界、学术界、产业界代表,提供相关咨询意见,作为系统委员会决策参考。出席人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交通费。

第十条 本系统得设系统绩效评估委员会,由系统总校长聘请国内外著名学者、专家担任委员,定期评估系统之教育学术、教学、研究、图书、网络及国际事务等整体绩效。

第十一条 本系统因业务需要,得设其他各种委员会,其设置要点经系统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系统总校长、执行长及处长之薪资与主管加给,得分别参照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专业加给及研究奖助标准,公立大学校长、主任秘书及院长之主管加给支给之。

本系统人事费由系统外部补助或筹募,必要时亦得由本系统各学校均摊。

第十三条 本系统为推动大学教育改革,得在不抵触法规情况下,进行联合教育发展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本系统之各学校经校务会议通过参与本系统者,依本办法规定之组织及功能运作试行三年,并依执行成效提出系统成果报告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系统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