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举办九届的台北马拉松路跑活动,遭民意代表质疑未依规缴纳娱乐税。台北市税捐处指出,主办单位虽对参赛者收取报名费,但因参赛者并非享受娱乐之人,不需缴纳娱乐税。

台北市议员何志伟指出,自2004年ING安泰到2012台北富邦连续九届台北马拉松活动,均未依照规定缴纳娱乐税。对此,台北市税捐处表示,举办马拉松路跑比赛主办单位仅对参赛者收取报名费,未对观众收取费用,报名费非属娱乐税课征范围,因此免缴娱乐税。

娱乐税法第3条规定,娱乐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出价娱乐之人。同法第2条则规定,娱乐税就各种竞技比赛等娱乐场所、娱乐设施或娱乐活动所收票价或收费额征收税款,若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饮料品或娱乐设施供应娱乐人时,则按其收费额课征娱乐税。

税捐处表示,台北市娱乐税征收自治条例第4条规定的娱乐税课征范围中,竞技比赛是指各种球赛、游泳、武术、射击、技击、赛车、赛马等具有娱乐性的比赛而言。

台北市税捐处澄清,依法条规定,台北马拉松观赏赛事的民众,才是享有娱乐之人,因为主办单位并未对观众收票价或费用,因此不须课征娱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