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人。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校法律顾问。1993年到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到2001年就读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选修公司法与公司融资、国际货物买卖、国际商事诉讼等课程,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到2005年受国家科技部委派、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的资助下就读于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研究课题为公司资本制度,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成为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2005年回国后,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商法、英美公司法等课程。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奠基者,也是英联邦国家的领导者。本书不仅对英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而且势必对英联邦成员国的公司法改革起到不可估量的引导作用。作者希望通过翻译这部法律帮助读者及时、准确地了解英国公司法的现行规定,并且期望为我国立法者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