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其子女就读国内高中职或大专校院具有正式学籍学生:
1、依劳动部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劳保局)投保资料,自中华民国91年1月1日起离职之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至109年10月16日止仍未就业,且失业期间达1个月,并经核付失业给付者。
2、109年10月16日已就业,于前一年内(即108年10月16日至109年10月15日)非自愿离职并经核付失业给付,且就业期间未超过3个月者。
(二)以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提供之资料,申请人及其配偶108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在新台币(以下同)148万元以下。
(三)于109年10月16日以前,未请领老年给付,且未参加政府机关促进就业性质相关措施(方案)。
补助标准:
(一)公立高中职学生(含五专前3年)每名4000元。
(二)私立高中职学生(含五专前3年)每名6000元。
(三)公立大专校院学生(含五专后2年)每名13600元。
(四)私立大专校院学生(含五专后2年)每名24000元。
(五)独力负担家计,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读大专校院,且均符合本要点补助规定者,补助标准按上述补助标准加给20%;同时符合者,以加给20%为限。
受理申请日期:109年9月14日起至109年10月16日止(以邮戳为凭),逾期不受理。
其他规定请参阅“劳动部办理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实施要点”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