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存款被他人异地用假存折冒领的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郧县邮政局赔偿储户李某存款损失8040元。
2007年9月19日,李某在郧县邮政局所属的谭家湾邮政储蓄所存款并设定密码,取得活期存折一本及银联卡一张。截止2007年10月4日,存折余额为8524.18元。同年10月27日,李某存款时发现存折余额不对,经询问得知,其存款于2007年10月8日被他人在广东省中山市一邮政储蓄所用“存折”支取8000元、扣收手续费40元。李某认为自己的存折、银联卡、身份证均未丢失,而存款不翼而飞,为此将郧县邮政局告上法庭。
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邮政储蓄所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根据《商业银行法》,其有保障存款人的存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犯的法定义务。李某的存款被他人异地用假存折冒领,说明郧县邮政局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但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应依法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郧县邮政局赔偿李某存款损失8040元。
郧县邮政局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此案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