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大陆以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近年来,根据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离岸金融服务范围也逐步扩展到符合监管政策的境内机构离岸金融业务,例如:境内机构跨境融资业务等。
我行离岸业务源于原深圳发展银行。1996年8月,我行成为“全国离岸银行业务规范化试点行”;199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了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2002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我行全面恢复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成为中国大陆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牌照仅有的四家商业银行之一。
2015年以来,我行紧抓国家自贸试验区战略的发展机遇,率先在上海、天津、前海、横琴、南沙、福州、厦门等自贸区设立离岸业务中心,秉承“变革、创新、发展”的理念,不断推动业务创新,提升服务质量,为境内外企业提供优质的离岸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