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建议一名人士参选创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的有关规定通常受本公司公司章程第111及113条监管。
“本公司可不时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选举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新增董事。以此方式委任的董事应根据章程第108条轮值退任。”
“除退任董事外,任何未经董事会推荐的人士均无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获选为董事,除非股东已向总办事处或注册办事处提交书面通知拟于会上建议该名人士参加选举,而该名人士亦以书面通知其愿意参与选举。根据该章程条款要求提交通知的期间应不早于为选举而举行的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日期开始,并不迟于该股东大会日期前七日结束,向本公司发出通知的期间最短不少于七日。2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70及113.74条,本公司须 :
于接到股东建议一名人士于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后(而本公司乃于发出股东大会通告之后接获该通知),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刊发公布或发布补充通函;
通知必须(i)包括上市规则第13.51(2)条索要求提供的候选人的个人资料;及(ii)由股东及候选人签署,表明其参选意愿及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
3.3 提交通知的期间应开始于为选举而举行的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日期,并不迟于该股东大会日期前七日结束。在任何情况下,发出通知的期间应不少于七日。
为使股东有足够时间接收及考虑候选人参选本公司董事的建议,敬请股东尽早提交通知。
注:本文中英文版本如有冲突,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