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非公开)的会谈,是否有法条或主张可限制与会人员录音?

因与会人员中有特强调为捍卫自身权益而要求录音,造成其他人感受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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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认证法律人)

虽然是私下(非公开)的会谈,由于录音者强调为捍卫自身权益,而且是事先明白提出要求,既非“无故”,又非“窃录”,并不构成刑法第315-1条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退一步来说,即使使用录音笔私下窃录,因为是出于保护自己权益之目的,他仍然可以主张具有正当理由而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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