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于111.06.07.到任现职,也已通过三个月试用期,成为正式正职员工。
但,现因为私人经济考量,向雇主方提出自愿“正职转工时”的请求,请问此举是否有违反劳基法?
二、工作开始与终止之时间、休息时间、休假、例假、休息日、请假及轮班制之换班。
三、工资之议定、调整、计算、结算与给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劳动契约之订定、终止及退休。
六、劳工应负担之膳宿费及工作用具费。
二、是以,此部分仍建议与雇主修正或重新签署劳动契约,以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双方认知落差,若双方对此有争议,可声请劳动调解。
以上,供您参考,详细分析敬请与本所联系评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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