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展
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般来说,续展商标比较简单,商标局都会予以核准
一般来说,续展商标比较简单,商标局都会予以核准。但以下三种情况,则有可能会遭遇被驳回的情况: 1、超过宽展期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 2、自行改变原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的; 3、自行扩大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的。 当然,如果商标独占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也不是无计可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
自2020年2月1日起,WIPO对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和该协定议定书(共同条例)下的共同条例进行了更改,其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下的实施细则。需要注意的是议定书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第30条简化了国际注册的续展程序。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WIPO进行续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