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开元法学院教授彭成新: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具体责任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次,《民法典》保留了《侵权责任法》关于养殖动物损害责任的主要规定,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继《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后,《民法典》第1245条对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损害作出了总则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正常情况下,如果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无论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有过错,他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条款也规定了饲养者的免责条款。如果受害人的伤害是由于其自身的意图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繁殖者或管理人可以免除责任。例如,受害人知道别人养的大狗更加凶猛,主人已经注意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仍进行挑衅,使其攻击受害人;或在动物园里,受害者不听劝告,擅自驶进兽区安全车或越过围栏。但如果受害者只是一般性的疏忽,繁殖者或管理者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饲养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管理条例》应理解为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随着城市饲养的动物数量的增加,应该对大型动物如大型狗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狗链和狗嘴。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宠物受伤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第三人故意逗动物,导致其他人受伤。《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向育种者、经营者或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允许被侵权人根据特定主体的经济能力选择赔偿对象,有利于被侵权人得到及时的救济。如果动物侵权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繁殖者无过错,在赔偿了被侵害人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