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学校护理助产(合训)科、大学或独立学院助产学系、助产学位学程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助产学系、组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领有护理师、护士或助产士证书,于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护理)助产研究所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护理)助产研究所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三、经普通考试助产士考试及格后并任有关职务满四年有证明文件者。
1、应考人所持之学历证明文件、实习期满成绩及格等应考资格疑义之认定,由医事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审议之。
2、实习认定基准,由考选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