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薛某在2008年5月因盗窃罪服刑六个月,出狱后,不知悔改。2009年2月24日,薛某以打球时,把戒指丢在了台球厅为由,骗台球厅老板的母亲杨某开门,然后用携带的木棍将杨某打倒在地,抢走三百余元后逃跑。经鉴定,杨某受轻伤。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私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庭审中辩解其没有实施抢劫的意见雨停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薛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