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存在余额无法支取的,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需另外提供信用社账户信息。
新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窗口(七号窗口)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社保局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申请人在城乡社保局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终止申报表》(以下简称《终止申报表》)提供以下资料: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需参保终止的信息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报送至城乡社保局。
城乡社保局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审核或在收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中心申报资料后1 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资料,对存在个人账户余额的参保人打印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并告知不审核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