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8〕78号)及《绵阳市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绵机改〔2019〕1号)精神,为保障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连续履行职责,绵阳市市辖区(安州除外)原使用的“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变更为“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本通告发布之前依法取得的加盖“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效力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