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和避免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妇女可获平等对待与发展的机会。
消除社会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及歧视。当中的暴力涵盖家庭暴力与虐待、性侵害、性攻击及其他基于性别的暴力,而歧视则包括基于生理性别和/或社会性别(如种族、女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者及其他身份)。
确保妇女有平等的机会取得教育﹑工作及保健的权利。例如女性不应因性别刻板印象而被迫接受个别教育方式,或选修个别学科;女性亦不应因怀孕﹑生育或照顾家庭,而被解雇或失去晋升机会;不同身份背景的妇女都应获得合理的产前、产后医护服务。
保障妇女在遭到违反人权的对待时,可获基本的法律支援。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会定期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并督促缔约国实践公约的内容。委员会除了审议政府所提交的报告外,同时亦会对照由民间团体所提交的影子报告,参照不同的声音,以监察该地实践公约的情况,及作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