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其定义如下:

一、托婴中心指办理未满二岁儿童托育服务之机构。

二、早期疗育机构指办理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服务之机构。

三、安置及教养机构指办理下列对象安置及教养服务之机构:

(一)不适宜在家庭内教养或逃家之儿童及少年。

(三)未婚怀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妇婴。

(四)依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经尽力禁止或尽力矫正而无效果之儿童及少年。

(五)有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规定情事应予紧急保护、安置之儿童及少年。

(六)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致无法正常生活于其家庭之儿童及少年。

(七)儿童、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请安置保护之情事者。

四、心理辅导或家庭咨询机构指办理对于儿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咨询辅导服务,及对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办理亲职教育之机构。

五、其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指提供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相关福利服务之机构。

托婴中心、早期疗育机构及安置教养机构应具有收托或安置五人以上之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