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于民国19年9月27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19年10月7日 国葬法 (民国25年) →
中华民国国民有殊勋于国家者,身故后,依本法之规定,举行国葬。
国葬经费,经国民政府国务会议议决,由国库支出之。
依本法第二条之规定决定举行国葬时,由国民政府派员组织国葬典礼办事处,筹办国葬事宜。
国葬之仪式,由国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国葬举行之日,凡公务人员均须臂缠黑纱,全国停止娱乐,各机关、各团体及商店、民居,均下半旗,以志哀悼。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此页面最后编辑于2011年8月30日 (星期二)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