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2.指导和协调解决县内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区域、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县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3.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组织拟订全县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5.依法监督管理环境建设项目,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办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