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通俗地讲,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为其选拔、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和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物,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招聘人员和使用人员相分离的劳务经济模式,对于用人单位,它实现了用人和管理的分离,因而它又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特殊的就业形式。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其最大特点是,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

劳务派遣改变了劳动力不是商品的理念。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1919 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在成立之初,就确立了劳动力不得作为他人买卖或者租赁的标的的重要原则。但是,劳务派遣的实质是劳务派遣机构将自己雇用的劳动者有偿地提供给协力厂商使用,是种劳动力买卖行为。派遣单位依靠这种买卖行为而获取利润。因此,派遣的合法化实质上是改变了劳动力不是商品的传统理念。

自2006年以来,国企、私企、外资合资企业和事业单位纷纷使用劳务派遣工(简称 “劳务工”),《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更是大幅增加,集中于公交、建筑、港务、钢铁、金融、电信、邮电等行业。

据官方数字,国内劳务工的数量在2009年就达到2700万人,到2010年底,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统计获得的资料是,国内劳务工已经达到6000万[1]。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 约3亿来计算,劳务工占到职工总人数的20%。

国内的劳动派遣公司如越开越多,如潮水般在市场涌现,据报导,2009年全国劳务派遣公司已经上升到全国至少有3万家[2],而据了解,单是广州市内的也有5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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