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适用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仍依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

(二)以下特注明岗位可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条例第二章第一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保缴纳需要注意:

问题一:

跨地区劳务派遣劳动者应按什么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二: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如何缴纳社会保险?

1、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