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规约”一般载于新批或修订契约(包括卖地条件、批地条件、换地条件等)中,要求地段业权人必须在“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契约条件所订明的地段发展项目。 为履行“建筑规约”,地段业权人必须在“建筑规约”期限内完成该发展项目,以及取得由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占用许可证。 倘若地段业权人预期不能在“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契约条件所订明的发展要求,有关地段的业权人一般须向地政总署提出理据申请延长“建筑规约”期限。
详情可参阅以下地政总署地政处作业备考:
地政处作业备考编号 2/2021 (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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