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船应依左列规定具有适当之绝热:

一、航行国际航线载运温度在摄氏零下十度之货品者,其绝热应能确保船体结构之温度不致降至第二章第八节对有关钢级所规定之最小许用温度以下,详如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时货舱柜系在设计温度下,其周围之空气温度为摄氏五度,海水温度为摄氏零度。但航行国内航线之船舶得采用较高之周围温度值。设计时所采用之周围温度,并应于证书内签注之。

二、如要求具有完整或部分次屏壁者,应依前款之假设进行计算,以校验船体结构之温度不致降至第二章第八节对有关钢级所规定之最小许用温度以下,详如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计算时完整或部分次屏壁应假定系在大气压下之货物温度。

三、前两款之计算应假定空气与水均属静止者,其加热之方法除第四款所允许者外均不应予采信。在前款情况下,因货物泄漏所引起沸腾挥发气之冷却效应,应于热传导分析中予以考虑。对连接内外层壳体之连接构件,在决定其钢级时得取其平均温度计算之。

四、在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述情况暨周围之空气温度与海水温度分别为摄氏五度与零度之条件下,为确保船体材料之温度不致降低至最小容许值以下,得采经认可之方法对船体横向构材予以加热。如船体纵向构材不加热亦能保持适于空气与海水温度分别为摄氏五度与零度之条件,如周围温度较规定为低时,亦得采经认可之方法予以加热。所采之加热方法应符合左列要求:

(一)应有足够热量以保持船体结构之温度,使在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条件下,仍在最低容许温度以上。

(二)加热系统布置之任一部分失效时,备用之加热系统仍能保持不低于百分之百之理论热负载。

(三)加热系统应认系主要之辅助设备,其设计与构造应经认可。

五、绝热层厚度之决定,应注意沸腾挥发气之可接受量及船上之再生液化装置、主推进机或其他温度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