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付
六、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提供保险对象得自付差额特材品项时
六、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提供保险对象得自付差额特材品项时,得向保险对象收取费用,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付差额之特材品项名称、健保给付上限、民众自付金额、产品特性、副作用、与本保险已给付品项之疗效比较,应公布于该机构互联网或明显之处所。 (二)除紧急情况外,应于手术或处置前二日,由医师交付说明书予保险对象或家属,同时充分向保险对象或家属解说,并由医师及保险对象或家属共同签名一式二份,一份交由保险对象或家属保留,另一份则保留于病历中。 (三)保险对象或其家属于获得相关医疗资讯后,医事服务机构应另行向其说明收费情形并给予充分考虑时间,再请其签署同意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由保险对象保留,另一份则保留于病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