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防火涂料验收请参考规范《CECS_24∶90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该规范详细规定了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验收的内容。

第4.0.1条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包括消防监督部门在内的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4.0.2条 竣工验收时,检测项目与方法如下:

一、用目视法检测涂料品种与颜色,与选用的样品相对比。

二、用目视法检测涂层颜色及漏涂和裂缝情况,用0.75~1kg榔头轻击涂层检测其强度等,用1m直尺检测涂层平整度。

三、按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检测涂层厚度。

第4.0.3条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二、无漏涂、脱粉、明显裂缝等。如有个别裂缝,其宽度不大于0.5mm。

三、涂层与钢基材之间和各涂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等情况。

四、颜色与外观符合设计规定,轮廓清晰,接槎平整。

第4.0.4条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如厚度低于原订标准,但必须大于原订标准的85%,且厚度不足部位的连续面积的长度不大于1m,并在5m范围内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二、涂层应完全闭合,不应露底、漏涂。

三、涂层不宜出现裂缝。如有个别裂缝,其宽度不应大于1mm。

四、涂层与钢基材之间和各涂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空鼓、脱层和松散等情况。

五、涂层表面应无乳突。有外观要求的部位,母线不直度和失圆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8mm。

第4.0.5条 验收钢结构防火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对所用产品的耐火极限和理化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二、大中型工程中对所用产品抽检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等检测报告。

三、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的合格证。

四、施工过程中,现场检查记录和重大问题处理意见与结果。

以上内容转载自《CECS_24∶90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