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发行股份之子公司或公司分别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发行股份之子公司间合并时,得作成合并契约,经各该公司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决议行之。

子公司董事会为前项决议后,应于十日内公告决议内容、合并契约应记载事项,并通知子公司股东,得于限定期间内以书面提出异议,请求公司按当时公平价格,收买其持有之股份。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并应同时将特别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及独立专家意见发送于股东。

前项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司合并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资本总额之子公司,准用前三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