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权转让协议;

7.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4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9、第9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第10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1、第12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第3项文件。

12、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13、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另应提交:

让价格的确认以及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方案及原存量资产处置和资产权属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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