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商向联勤总部物资署申请登记,公司设立及升等登记,及营造厂商参加投标,依各主管机关的规定,其资格及工厂设备,机具等须经法院公证声请办理手续如下:

一、向本院公证处索取公证请求书一份。请求人应亲自办理,并提出公司印章、负责人印章、公司相关证明文件,授权他人办理者应提出本人授权书(上面盖印鉴章)印鉴证明书。

二、请求书请求人栏内应填明公司或厂商名称,营业所在地及负责人姓名、年籍、身份证统一编号。在“请求公证之法律行为或私权事实”栏内写明“本公司(工厂商行)向某单位申请登记之用,请求就所具备资格,及工厂机具设备等私权事实,予以公证”。请求书末尾记明年月日及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司或厂商印章。

三、请求书填好后,交公证处收案登记,由公证人办理。

四、公证人先就公司厂商所持有之证件作书面审查,请求人应提出之证件如下列:

五、就公司及工厂设备,所有机具等,由公证人排定时间,至现场实验。如系价值甚高之机具,并应提出来源证明(如统一发票、买卖契约书、进口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