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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以下列表指明的日期,列表中指明的持牌地产代理 注 4 就上 述发展项目已为其本人/公司递交的购楼意向登记的持牌人注 2 的总 数、购楼意向登记的总数及本票 注 3 的总数如下:
注 1: 以卖方发出的相关销售安排所指明为准。
注 2: 包括本公司(无论是单独或共同与其他人或公司,或作为另一间公司的股东 或董事)及本公司的持牌人员工,本公司旗下的特许经营商及其持牌人员 工。
注 3: 例如,若销售安排指明,登记人就每个有意表达其购买意向的物业,须递交 一张港币 20 万的本票,而持牌人递交了一张金额为港币 20 万的本票以表达 其购买意向,则本票的数目便是“一”。若该持牌人以三张本票合付该港币 20 万,就此申报而言,上述该三张本票须被计算为一张本票。
注 4: 即本公司或本公司旗下的特许经营商。
注 5: 于某一日收集的资料必须于翌日正午前公布(递交购楼意向登记的截止日当 日除外)。于递交购楼意向登记的截止日当日,截至截止时间所收集的资料 必须在该截止时间后的两小时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