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以下简称本法)第9条规定,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或受其监督之机关为买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为,违反者应依本法第15条之规定,处该交易行为金额一倍至三倍之罚锾。是受本法规范之公职人员,若其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或受其监督之机关为买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为,有违上开规定。
(二) 某国营事业(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招揽居间人以直销方式推销该公司进口之保养品,并对每一促销居间人给予销售金额一定比例之佣金报酬,该公司与该促销居间人间即有居间契约之交易行为;是在该公司任职或依其职权监督该公司并受本法规范之公职人员;彼等之关系人依上开规定既不得与该公司为交易行为,自应回避担任该公司产品之促销居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