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公司注册中,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根据《内资登记规范》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