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的管理机构。公司章程细则通常对董事会的权力和会议程序等问题作详细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香港《公司条例》的条款自动成为公司的章程细则。香港大部分公司的章程细则条款类似附件1表格A的内容。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59(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人数最少为1人,但没有最多人数的规定,公司可在其章程细则具体规定。
根据第101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由董事会决定,但一定不能少于一名董事。
香港《公司条例》第153(5)条规定,若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余下的董事有权行使其在公司章程细则下的权力而增加董事人数,也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以增加董事人数。
香港《公司条例》的条款均没有规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日期。公司可以自行在其章程细节中作出明确规定。另外,有的公司会在其章程细则中明文规定不必发送通知给不在香港的董事。但是,如果一家公司只有两名董事,会议通知就要送达每位董事。
根据《公司条例》第103条,董事可以选举某一董事在一段时间内作为主席而主持会议;若在开会后5分钟,主席仍未出现,可另选一个替代。
第100条规定,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采用简单多数票通过原则(即过半数出席董事通过)。若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同,主席可以投第二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