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税新规上路,针对特定股权交易样态,财政部最新函释认定,如果是间接持股且股权未过半,可按关系企业各层持有比率,相乘计算持股情形,最后合并计算影响力,作为认定房地合一税申报义务的标准。
房地合一税2.0从去年7月1日起生效后,除了加严短期持有的规定之外,更将预售屋、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交易,纳入房地合一的课税范围,也就是当股东出售其持股(或出资额)过半数的公司股权时,这间公司又有50%以上的价值,是由我国房屋、土地所构成时,这笔交易就算是不动产交易,应课征房地合一税。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未来在认定特定股权交易时,无论是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最上层股东,皆有可能成为房地合一税的课税对象。
其中以直接持股的情形最单纯,个人或营利事业直接持有国内外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直接依持有比率是否过50%,认定该不该课税。
但间接持股的情形,状况就复杂不少,官员表示,原则上,判断依据会依关系企业当中,各层持有股份或出资额的比率,相乘计算整笔交易的持股比率;接着各类直接及间接持股的情形,须合并计算持股比率。
举例来说,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股权,但可实质控制乙公司;同时甲公司、乙公司各持有丙公司(资产价值以不动产为主)40%及60%股权。
在上述情境中,当甲公司跟买家谈妥合约,打包出售全集团持有的丙公司股权,相当于出售64% [40%+(40%×60)]丙公司股权,符合“出售持股或出资额过半数”的法定要件,应课征房地合一税。
官员强调,本次函释不只要求关系企业须合并计算影响,更将关系紧密的个人,也纳入个人特股股权交易的认定范围,像是个人的配偶、二亲等以内家人,以及上述人士所控制的关系企业,皆应在交易不动产性质的公司时,合并计算对该公司的影响力。